十堰城区市民遇三种困难可申请救助 最高为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

2023-02-28 15:16 679

记者昨日获悉,为完善我市城区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发出《关于完善中心城区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十堰中心城区(包括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民遇到三种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最高为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

(十堰晚报)记者冰客通讯员张盛军李凯

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支出型和其他困难型

“临时救助类别原则上分为急难型、支出型和其他困难型。急难型困难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或当事人有自杀自残倾向情况紧急的,或是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其他困境儿童和未成年人、‘空巢老人’或者‘失独’困难老人等急需临时照料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遭遇突发情况的。支出型困难是指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除此以外的,为其他困难类型。”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解释说。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人员,不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对遭遇支出型困难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的区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不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该负责人说。

意外事故导致困难可申请救助

“急难型困难的救助标准中,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般困难的按本市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含3倍)以下救助,情形较重的按6倍左右救助,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12倍予以救助。”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说。

据介绍,当事人有自杀自残倾向情况紧急的,或者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不超过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对急需救治的困难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可按不超过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通知》规定,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等困境儿童,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或其他特殊困难,视困难程度,情形较重的可以给予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含6倍)以下救助,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12倍予以救助。

对福利机构、爱心家庭中需要临时照料的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可按不超过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含3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因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护理而暂时无人照料陷入困境的,可以给予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含6倍)以下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

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护理陷入困境的困难“空巢”老人或“失独”困难老人,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以给予城区城市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含6倍)。

“其他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急、难情形的具体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区政府的规定执行。”该负责人说。

十堰城区市民遇三种困难可申请救助 最高为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

城乡特困供养人死亡无力安葬可获一次性临时救助

支出型困难的救助标准是多少呢?“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该先进行医疗救助。之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含非合规的住院治疗费、器械费用、药费等,下同)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以下予以临时救助;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以下予以救助;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0.3万元(含0.3万元)不足1万元的,按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含3倍)以下予以救助。”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患严重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该先进行医疗救助。之后,个人实际自负门诊医疗费用总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含非合规的药费、器械费用等,下同)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以下予以临时救助;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以下予以救助;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0.3万元(含0.3万元)不足1万元的,按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含3倍)以下予以救助。

《通知》规定,在小学、初中经各种措施帮扶后,其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一般按本市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含3倍)以下救助;困难家庭子女在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入学时,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其家庭仍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的,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下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和新生当年生活费的应届大学生,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以下救助。针对低保对象家庭的应届大学生新生入学临时救助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十民政发〔2012〕77号文件同步废止。

“城乡特困供养人死亡无力安葬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其他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具体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区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说。

外来务工人员居住一年以上突发事故可获救助

对于其他困难的救助标准,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遭遇重大疾病、天灾人祸、意外事件等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的外来务工的人员,或者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般困难的按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含3倍)以下救助,情形较重的按6倍左右救助,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予以救助。

《通知》规定,对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不超过城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含3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其他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般困难的按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含3倍)以下救助,情形较重的按6倍左右救助,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12倍予以救助。

对于遭遇情形非常特殊或者经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个人救助金额确需超过12倍的,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临时救助的标准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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